第370章 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

“好了,原被告你们都不要说了。我问你们你们再回答。”男法官有些不耐烦的大声道。

“原告,你在被告的财务部门工作,任什么职务?”法官问道。

“我……我就是一个小财务,不是财务主管!”老太太听了女律师刚才的发言,一狠心说道。

“原告,你说你不是财务主管,财务报表下面的负责人为什么是你的名字?这是你的签字吗?”男法官问道。

“不是,可能……是……其他人写的我的名字。”老太太灵机一动道。既然刚才已经说了自己不是财务主管,那么现在的她只能死扛到底了,打死也不能认!

“你要什么鉴定吗?“男法官问道。

“鉴定吗?”老太太犹豫了一下,转头低声问一旁的女律师。

“如果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这签字是真是假你可要想好了。”女律师在老太太的耳边用极低的声音道。

“不申请鉴定。”老太太立刻大声道。

开什么玩笑,申请鉴定要交钱,老太太可不想花出去的钱打水漂!

“原告,我再问你下,社保中心出具的退休文件上写着,你在被告工作期间所任职务为财务主管,这怎么解释?”男法官盯着老太太,追问道。

女律师把头一低,不再说话。

老太太张了张嘴,见女律师躲了,急忙道:“那是被告给我填写的,我不知道。”

“申请退休的文件需要你签字确认,你没看过申请文件吗?”法官继续追问道。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反正有我退休金就行。其他的我不管。”老太太横下一条心道。

“好,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官见老太太把头一仰,比滚刀肉还滚刀肉,心里便明白了七八分。

应该说庭审过程还是挺顺利的,王川签完笔录后走出了法庭,给客户打了电话,说了下开庭的情况。

中午在外面吃过饭,下午回到律所后王川收到了石景山法院的快递,胡总的案子判下来了,不出所料,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胡总知道行政诉讼的案子输了后,嚷嚷着要上诉,当王川与他商量二审律师费时,胡总信誓旦旦的让王川先写上诉状,等他这两天从外地回来马上就签合同打款,把律师费付了。

此后的几天,王川打电话催了几次,但是直到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他也没见到胡总的影子,更没有见到胡总支付的二审律师费。最后上诉的事不了了之了。

这一天王川盘点手里未结的案子,突然看到了国贸康总公司的在朝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

这案子是去年十一月开的庭,到现在已经有三个多月了,也不知道判了没有,眼看下午法院快上班了,王川拿起手机拨了法官的电话。

“您好,赵法官,我是万辉公司的代理人,我想问下我们那个劳动仲裁的案子判决书出来了嘛?

对……对方叫高怀,您帮给查下。好的。”说完,王川挂断了电话。

大约十分钟后,王川的手机响了。

“您好,赵法官。……判决出来了,好嘞……我明天一早去找您拿判决书。”王川满脸微笑道。估计是法官案子多,把这案子给忘了!

次日,当王川从朝阳法院回到律所后,拿着判决书直奔老牛的办公室。

“主任,康总的案子赢了。”王川喜笑颜开道。

“废话,我还不知道赢了,一审不就赢了嘛?判了多少钱?”老牛急忙放下手中的签字笔,从王川手中接过判决书后,看了起来。

“一共判了五十四万六千元。之前判的是三十九万六千多。这是一审的判决书。”王川说着将一审的判决书递给了老牛。

老牛拿出计算器算了起来:“我记得上次说二审的律师费按照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差额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是吧!”

“是,委托代理协议上是这么写的。”王川急忙道。

“嗯,如果抹去零头不算,二审的判决高怀返还的工资金额与一审的相减,再乘以百分之三十,好家伙,二审律师费四万五千元!

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能有这么多律师费,已经不错了。小王,干得不错!”老牛喜上眉梢。

“我明天早上去找康总,让他们支付律师费。”老牛笑道:“等律师费一到账,我给你个大红包做奖励。”

“主任,这话可是您说的哈。我等您的大红包了!”王川就坡下驴,急忙道。

但是大红包这种意外之财王川注定是无福享受的,次日中午老牛一脸气氛的走进了办公司。

王川见主任气色不正,心里咯噔一下,昨天老牛可是说今早去找康总的,不会是……

“牛律,怎么了?你脸色不太好看啊!”穆怀瑾走进老牛的办公室道。

“别提了,王川做的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之前那个万辉公司的康总已经答应按照二审与一审的差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律师费了,双方也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今天早上我兴冲冲的拿着判决书去找康总要律师费,但是他们却说上面觉得这个比例太高了,要求降低费用,我没答应。

你说,这不耍流氓吗?”老牛气愤道。

“是够流氓的,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对了他们家不是外企嘛?怎么也这样!”穆怀瑾说完,看向老牛。

“什么外企,假洋鬼子!做的返程投资!”老牛气呼呼道。

所谓的返程投资,说白了就是国内自然人或者法人将资金投到境外设立公司(并购或者新设),然后再以国外公司的名义向国内投资,以便获得国内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或者实现某种特殊目的。

返程投资一露头,国家就发现了不对,立刻针对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核查,此后外管局先后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就返程投资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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